宜市价费字〔2016〕8号
市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宜春市人民医院院内停车保管费标准”续批及微调的请示》(宜市医字〔2016〕30号)收悉。为规范医院车辆管理,保障院内交通畅通,缓解院内停车矛盾,给来院就诊和住院患者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0〕55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内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正式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停放1小时之内免收停车费。
2、停放4小时之内(含免费1小时)每辆收费5元。
3、停放4小时后,每超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24小时的,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时收费。
4、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地下停车场,严禁停放地面。摩托车、电动车每次收费1元,自行车免费。
5、对进入你院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和殡葬车,免收车辆停放保管费。
二、管理职责
1、划线定位。施划好定车位,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2、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
3、确保安全。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失、灭失或财物被盗,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明确公示。在醒目位置设置由我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宜春市物价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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