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价费字[2012]11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核定宜春市房产技术咨询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加强房产档案管理,增强房产信息公开透明度,防止房屋买卖虚假信息,确保房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97号)和省发改委《关于正式核定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250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局房产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你局在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屋中介委托,提供房产档案服务、发布房产信息、公示房产备案价格时,按下列标准收取技术咨询服务费:
1、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收取;
2、房屋中介:存量住宅房按每套50.00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宗80.00元收取;
3、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免费。
二、技术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本着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服务不得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本批复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另行报批。请接文后,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在主要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特此批复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