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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谈赣西区域转型合作,不如练好袁上万内功!
      • 话说江西两翼齐飞战略之赣西区域转型合作是宜春开始的,一个轮回之后的2018年又该轮到宜春举办了。纵观宜春新余萍乡三地这几年轮流举办的成果,毫不客气的说就属宜春方案最差,不仅没有辐射吸引到新余萍乡,反倒是被新余的跨行政区域合作盯住了宜春自己的领地上高、樟树,也被萍乡的赣湘合作区盯住了宜春自己的领地万载、铜鼓。宜春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说到底还是宜春中心城太弱,被新余萍乡这样的工业强的地级市虹吸了,说不好听一点,就宜春市本级和袁州这么弱,现在谈赣西区域合作就是想着怎么瓜分宜春的腹地。所以,宜春即将又一次主持赣西区域转型合作会议之际,真要自己好好反思下自己的眼界和不足,再学习借鉴下新余萍乡这几年的野心动作。宜春再不把自己领地上袁上万(袁州、上高、万载)联动起来,再不把新余的分宜,萍乡的芦溪、上栗,吉安的安福等纳入宜春跨行政区域合作范围内的话,宜春必将在新一轮的赣西区域转型中再次被虹吸一次。 这不是危言耸听,新余萍乡搞赣西合作,说白点,就是觊觎宜春的腹地和人口红利。如果宜春自己不尽快融合自己内部的凝聚力,宜春势必会分崩离析。大家看看万载、上高两地对宜春的向心力如何就可见一斑,为什么不能尽快整合三地资源,练好袁上万内功,抱团发展。宜春顶层设计者们到底在犹豫什么?一个连下属万载、上高这样的小县都不愿意配合、不愿意融合的市,怎么有能力扛起赣西区域转型合作的大旗?
      • 2017-8-29
      • 宜春谈赣西区域转型合作,不如练好袁上万内功
      • 话说江西两翼齐飞战略之赣西区域转型合作是宜春开始的,一个轮回之后的2017年又该轮到宜春举办了。纵观宜春新余萍乡三地这几年轮流举办的成果,毫不客气的说就属宜春方案最差,不仅没有辐射吸引到新余萍乡,反倒是被新余的跨行政区域合作盯住了宜春自己的领地上高、樟树,也被萍乡的赣湘合作区盯住了宜春自己的领地万载、铜鼓。宜春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说到底还是宜春中心城太弱,被新余萍乡这样的工业强的地级市虹吸了,说不好听一点,就宜春市本级和袁州这么弱,现在谈赣西区域合作就是想着怎么瓜分宜春的腹地。所以,宜春即将又一次主持赣西区域转型合作会议之际,真要自己好好反思下自己的眼界和不足,再学习借鉴下新余萍乡这几年的野心动作。宜春再不把自己领地上袁上万(袁州、上高、万载)联动起来,再不把新余的分宜,萍乡的芦溪、上栗,吉安的安福等纳入宜春跨行政区域合作范围内的话,宜春必将在新一轮的赣西区域转型中再次被虹吸一次。 这不是危言耸听,新余萍乡搞赣西合作,说白点,就是觊觎宜春的腹地和人口红利。如果宜春自己不尽快融合自己内部的凝聚力,宜春势必会分崩离析。大家看看万载、上高两地对宜春的向心力如何就可见一斑,为什么不能尽快整合三地资源,练好袁上万内功,抱团发展。宜春顶层设计者们到底在犹豫什么?一个连下属万载、上高这样的小县都不愿意配合、不愿意融合的市,怎么有能力扛起赣西区域转型合作的大旗?
      • 2017-8-24
      • 宜春何时经济可以超过南昌?袁州区何时可以超过丰城?
      • 宜春经济至少要以南昌为目标,争取二十年内超过南昌成为江西经济最强城市,交通运输成本税收优惠企业服务水平水电燃气等降低企业成本下功夫,打造宜春最大的特色优势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落户宜春,服务好现在的企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放心在宜春发展。科技与留住人才也是重点。加强宜春各县市的经济联系交通网。宜春各县市互通轻轨或者地铁。袁州区作为宜春政治中心,GDP居然比不过高安?袁州区要加强各集镇的经济动力,加强各集镇的交通改善,探讨能否做到各集镇通轻轨或者地铁。同时加强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的规模,服务好企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放心来宜春发展。希望袁州区早日超过丰城,以免总是被丰樟高鄙视。。。。宜春,袁州区加油!
      • 2017-8-13
      • 您好,想咨询一下
      • 您好!想咨询一下废旧轮胎处理的企业我们政府有什么相关的优惠政策吗?谢谢!
      • 2017-8-13
      • 希望争取咸宜萍铁路尽快入规建设(咸宜井可以分解为咸宜萍段+渝长厦萍井段)
      • 咸宜井可以分解为咸宜萍段+渝长厦萍井段;在渝长厦已经铁定过萍乡那么咸宜井的宜井段就是不可能会有倒不如借力渝长厦萍井段联合萍乡去争取咸宜萍段是最可行的方案,咸宜萍就是咸宜井的北段,渝长厦萍井段就是咸宜井的南端;设站可在明月山机场处设宜春西站空铁枢纽,而且咸宜萍段中的宜萍段也是将来南昌到南宁高铁中昌宜萍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17-7-24
      • 长赣铁路铁四院中标,萍乡城区设站两套比选方案,渝长厦铁路真的不过宜春了吗????咸宜井铁路又会过新余了,看了宜春南北铁路难产了
      • 7月21日,“小陈话上栗”小编从美篇账号为“上栗县交通运输局”的账号获悉,为使上栗拥有首个高速铁路站,让上栗的发展在高速铁路的引领下展翅鹏飞,7月18日,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何宏寓同志和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姚义何一行,第五次赴武汉对接渝长厦铁路长赣段设计前期有关工作。到达后,晚上就紧锣密鼓地开展了工作,拜访了中标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铁四院)相关领导及负责人,就渝长厦铁路长赣段设计有关事项全方位交换了意见,展现了全县人民热切期盼在上栗设站的意望,双方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座谈。
      • 201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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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
      作者:lz 阅读次数:2204 发布时间:2010-12-20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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