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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谈赣西区域转型合作,不如练好袁上万内功!
      • 话说江西两翼齐飞战略之赣西区域转型合作是宜春开始的,一个轮回之后的2018年又该轮到宜春举办了。纵观宜春新余萍乡三地这几年轮流举办的成果,毫不客气的说就属宜春方案最差,不仅没有辐射吸引到新余萍乡,反倒是被新余的跨行政区域合作盯住了宜春自己的领地上高、樟树,也被萍乡的赣湘合作区盯住了宜春自己的领地万载、铜鼓。宜春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说到底还是宜春中心城太弱,被新余萍乡这样的工业强的地级市虹吸了,说不好听一点,就宜春市本级和袁州这么弱,现在谈赣西区域合作就是想着怎么瓜分宜春的腹地。所以,宜春即将又一次主持赣西区域转型合作会议之际,真要自己好好反思下自己的眼界和不足,再学习借鉴下新余萍乡这几年的野心动作。宜春再不把自己领地上袁上万(袁州、上高、万载)联动起来,再不把新余的分宜,萍乡的芦溪、上栗,吉安的安福等纳入宜春跨行政区域合作范围内的话,宜春必将在新一轮的赣西区域转型中再次被虹吸一次。 这不是危言耸听,新余萍乡搞赣西合作,说白点,就是觊觎宜春的腹地和人口红利。如果宜春自己不尽快融合自己内部的凝聚力,宜春势必会分崩离析。大家看看万载、上高两地对宜春的向心力如何就可见一斑,为什么不能尽快整合三地资源,练好袁上万内功,抱团发展。宜春顶层设计者们到底在犹豫什么?一个连下属万载、上高这样的小县都不愿意配合、不愿意融合的市,怎么有能力扛起赣西区域转型合作的大旗?
      • 2017-8-29
      • 宜春谈赣西区域转型合作,不如练好袁上万内功
      • 话说江西两翼齐飞战略之赣西区域转型合作是宜春开始的,一个轮回之后的2017年又该轮到宜春举办了。纵观宜春新余萍乡三地这几年轮流举办的成果,毫不客气的说就属宜春方案最差,不仅没有辐射吸引到新余萍乡,反倒是被新余的跨行政区域合作盯住了宜春自己的领地上高、樟树,也被萍乡的赣湘合作区盯住了宜春自己的领地万载、铜鼓。宜春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说到底还是宜春中心城太弱,被新余萍乡这样的工业强的地级市虹吸了,说不好听一点,就宜春市本级和袁州这么弱,现在谈赣西区域合作就是想着怎么瓜分宜春的腹地。所以,宜春即将又一次主持赣西区域转型合作会议之际,真要自己好好反思下自己的眼界和不足,再学习借鉴下新余萍乡这几年的野心动作。宜春再不把自己领地上袁上万(袁州、上高、万载)联动起来,再不把新余的分宜,萍乡的芦溪、上栗,吉安的安福等纳入宜春跨行政区域合作范围内的话,宜春必将在新一轮的赣西区域转型中再次被虹吸一次。 这不是危言耸听,新余萍乡搞赣西合作,说白点,就是觊觎宜春的腹地和人口红利。如果宜春自己不尽快融合自己内部的凝聚力,宜春势必会分崩离析。大家看看万载、上高两地对宜春的向心力如何就可见一斑,为什么不能尽快整合三地资源,练好袁上万内功,抱团发展。宜春顶层设计者们到底在犹豫什么?一个连下属万载、上高这样的小县都不愿意配合、不愿意融合的市,怎么有能力扛起赣西区域转型合作的大旗?
      • 2017-8-24
      • 宜春何时经济可以超过南昌?袁州区何时可以超过丰城?
      • 宜春经济至少要以南昌为目标,争取二十年内超过南昌成为江西经济最强城市,交通运输成本税收优惠企业服务水平水电燃气等降低企业成本下功夫,打造宜春最大的特色优势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落户宜春,服务好现在的企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放心在宜春发展。科技与留住人才也是重点。加强宜春各县市的经济联系交通网。宜春各县市互通轻轨或者地铁。袁州区作为宜春政治中心,GDP居然比不过高安?袁州区要加强各集镇的经济动力,加强各集镇的交通改善,探讨能否做到各集镇通轻轨或者地铁。同时加强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的规模,服务好企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放心来宜春发展。希望袁州区早日超过丰城,以免总是被丰樟高鄙视。。。。宜春,袁州区加油!
      • 2017-8-13
      • 您好,想咨询一下
      • 您好!想咨询一下废旧轮胎处理的企业我们政府有什么相关的优惠政策吗?谢谢!
      • 2017-8-13
      • 希望争取咸宜萍铁路尽快入规建设(咸宜井可以分解为咸宜萍段+渝长厦萍井段)
      • 咸宜井可以分解为咸宜萍段+渝长厦萍井段;在渝长厦已经铁定过萍乡那么咸宜井的宜井段就是不可能会有倒不如借力渝长厦萍井段联合萍乡去争取咸宜萍段是最可行的方案,咸宜萍就是咸宜井的北段,渝长厦萍井段就是咸宜井的南端;设站可在明月山机场处设宜春西站空铁枢纽,而且咸宜萍段中的宜萍段也是将来南昌到南宁高铁中昌宜萍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17-7-24
      • 长赣铁路铁四院中标,萍乡城区设站两套比选方案,渝长厦铁路真的不过宜春了吗????咸宜井铁路又会过新余了,看了宜春南北铁路难产了
      • 7月21日,“小陈话上栗”小编从美篇账号为“上栗县交通运输局”的账号获悉,为使上栗拥有首个高速铁路站,让上栗的发展在高速铁路的引领下展翅鹏飞,7月18日,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何宏寓同志和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姚义何一行,第五次赴武汉对接渝长厦铁路长赣段设计前期有关工作。到达后,晚上就紧锣密鼓地开展了工作,拜访了中标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铁四院)相关领导及负责人,就渝长厦铁路长赣段设计有关事项全方位交换了意见,展现了全县人民热切期盼在上栗设站的意望,双方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座谈。
      • 201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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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lz 阅读次数:2082 发布时间:2009-02-02
      赣发改收费字[2006]447号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批准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 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 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统一归口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以公文形式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
          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 价格、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二)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 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 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收费标准审批的程序和原则
          第十二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 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 审查收费单位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
          (四) 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申请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审核。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其中,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审核。
          证照印制费用原则上按招标价格确定。全国统一印制,分散发放的证照,应分别制定印制证照和具体发放证照部门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审核收费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
          第十八条 鉴定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实际成本审核。
          第十九条 考试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考试,应分别制定中央有关单位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培训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首先根据培训的门类、科目、等级核定培训课时的分类收费标准,其次按照培训课时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费类别的收费标准,根据管理或服务需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收费涉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关系的,收费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相关管理或服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审核收费标准时应考虑相应的扣除因素。其经费来源指财政拨款、赞助等。
          第二十四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一)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以上时间不包括上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的时间。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决定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的书面决定,以价格、财政部门的公文形式发布。其内容主要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新制定的收费标准,应规定试行期限。试行期满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和本办法规定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收费标准的公布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三十一条 价格、财政部门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 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缴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反映;
          (三) 制定收费的标准、形式和方法是否符合变化的实际情况;
          (四)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定期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
          (二)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
          (三)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 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等收费的;
          (五) 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扎实工作。各地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方案、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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